《上海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2019.7.31印发)
——浦东临港港城大堤外的滩涂(摄于2019.11)
——大治河出海口南侧促淤区滩涂上违规设置的长逾十余公里的捕捞网阵(摄于2020.5.14)
——南汇东滩促淤工程布置示意图(摘自刊于2013年第11期《水利规划与设计》的《南汇东滩促淤圈围工程区域排涝方案研究》):
https://www.docin.com/p-1411848622.html
【信息选录】
《上海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2019.07.31印发)
《上海市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2019.01.18公布)
国家海洋督察组:上海海洋工作存在3大问题(2018.07.04 新华社)
崔丽萍等10位上海市人大代表联名提交的《关于制定<上海市湿地保护条例>的议案》(2018年)
【相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府办规[2019]12号
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12344/u26aw61606.html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31日
上海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进一步提高滨海湿地保护水平,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海洋强国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陆海统筹与综合治理,着力构筑新时代上海发展的战略优势,全面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实现海洋资源严格保护、有效修复、集约利用,不断增强城市吸引力、创造力、竞争力,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二)总体目标
加快建设绿色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提升海洋生态系统功能。同时,围填海管控制度得到严格落实,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二、重点任务
(一)严控新增围填海
1. 严格新增围填海审批
对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围填海的和本市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而提出的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围填海项目,由项目建设主体向市海洋局报送围填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立项依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依据、海域使用申请、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利益相关者协调处置方案等)。市海洋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集约节约”的原则,对项目选址、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确需围填海的,由市海洋局、市发展改革委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审核。除上述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本市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责任单位:市海洋局、市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
2. 坚决制止新增违法围填海
沿海各区要充分利用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等技术手段,强化围填海监视监测,及时发现违法违规围填海,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新增违法违规围填海。对未经批准的新增围填海,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海域原状,依法从重处罚。(责任单位:市、区海洋局)
(二)稳妥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1. 全面开展围填海现状调查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按照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全国围填海现状调查工作方案》和《围填海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由市海洋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在本市海域范围内开展围填海现状调查,全面查清围填海的规划依据、审批状态、用海主体、用海面积、利用现状等信息,重点查明违法违规围填海和围而不填、填而不用情况,准确掌握本市实际填海面积、围海面积等数据,分析评价围填海总体规模、空间分布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国家规定,形成本市围填海现状调查报告和历史遗留问题清单,上报自然资源部。(责任单位:市海洋局、市发展改革委)
2. 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
围填海现状调查成果经自然资源部审定并反馈后,由市海洋局结合2017年围填海国家专项督察情况,组织沿海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等部门编制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市海洋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定期检查、督办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并于每年11月底前形成当年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情况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于12月底前上报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海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沿海各区政府)
3. 妥善处置合法合规围填海项目
根据围填海工程进展情况,由沿海各区政府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进行分类处置。已完成围填海但未开发利用的,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集约节约利用,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尚未完成围填海的,海域使用权人编制生态评估报告和必要的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由沿海各区政府组织开展生态评估,根据评估结论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同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确需继续围填的,经市政府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责任单位:沿海各区政府、市海洋局)
4. 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
由市海洋局会同沿海各区政府依法依规严格处置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沿海各区政府根据海洋功能区划以及围填海生态评估技术指南组织开展生态评估,科学评价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实际影响。(责任单位:市海洋局、沿海各区政府)
对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围填海项目,坚决予以拆除。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围填海项目,沿海各区政府提出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并责成用海主体予以落实。已完成围填海的依法办理用海手续;未完成围填海的不得扩大围填海面积,并按照有关规定限期整改,依法办理用海手续。(责任单位:沿海各区政府)
(三)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1.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守住本市生态安全底线,切实落实保护责任。实施海岸线分类保护制度,禁止损害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占用自然岸线。确保海洋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功能不降低。(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海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沿海各区政府)
2. 完善滨海湿地管理体系
按照《上海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落实各项措施,夯实保护基础。对国家和上海市重要滨海湿地,通过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或者湿地公园等形式加强保护。加大滨海湿地执法监管力度,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开发利用活动。(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海洋局、沿海各区政府)
3. 强化生态整治修复
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优先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编制上海市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修复工程实施规划。积极推进“蓝色海湾”“南红北柳”“生态岛礁”等重大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建立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实施滨海湿地修复和综合整治,逐步提升滨海湿地生态功能。(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海洋局、市发展改革委、沿海各区政府)
(四)提升滨海湿地监管能力
1. 健全调查监测体系
根据全国湿地技术标准,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对包括滨海湿地在内的全市湿地进行逐地块调查,对湿地保护、利用、权属、生态状况及功能等进行准确评价和分析,并建立相应的动态监测系统。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健全试点监测数据共享制度。加强围填海动态监视监测,完善市、区两级围填海疑点疑区核查制度,每季度实施一次全覆盖的海岸线巡查。(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海洋局、市规划资源局、沿海各区政府)
2. 完善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坚持陆海统筹,将滨海湿地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统一安排,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在科学论证和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上海市重要湿地。建立和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征收、占用湿地的审批要求。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由用地单位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湿地利用行为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的破坏。(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海洋局)
3. 落实国家海洋督察整改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对国家海洋督察提出的问题严肃整改,实施清单制管理,细化明确整改责任、目标、期限和具体措施,逐项整改,逐个销号,确保条条有整改、事事有着落。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行政审批,强化事前预防和事中事后监管,提高依法管海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围填海管控长效机制,巩固海洋督察反馈问题整治成果,杜绝问题反弹。(责任单位:市海洋局及相关部门、沿海各区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海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围填海管控意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管理合力。市海洋局要切实担负保护修复与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的责任,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各方面力量,实现调查、监视、监测信息的共享,并建立违法行为查处协调配合机制,切实落实保护和管控要求,确保完成各项重点任务。
(二)强化地方责任
沿海各区政府是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责任主体,沿海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要深刻认识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细化分解目标任务,依法分类处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加大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
(三)强化制度保障
市海洋局要会同市司法局加快研究《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通过地方立法,严格围填海管控、海岸线保护和利用,完善海域使用审批程序。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市海洋局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估、修复以及修复效果评估等制度。
(四)强化公众参与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提升公众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促进公众共同参与、共同保护,营造良好的氛围。
上海市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2019.01.18)
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12344/u26aw57965.html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国家海洋局印发的《海洋督察方案》有关规定,现就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战略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上海工作的指示要求,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刻领会新时代新形势下做好海洋工作的新要求,以抓好国家海洋督察整改作为重要契机和强大动力,坚持把实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解决海洋资源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生态护海、科学管海、依法用海的长效机制,为进一步增强上海的吸引力、创造力和竞争力,加快推进建设上海“五个中心”,和创新之城、人文之城、生态之城以及卓越的全球城市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切实落实问题整改
坚持问题导向,对照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长江口河口海域未及时划界、个别围填海项目审批不规范、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等问题,切实提高站位,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到措施到位,按照“一项一方案”实施清单制管理,细化明确整改责任、目标、期限和具体措施,逐项整改,逐个销号,确保条条有整改、事事见着落。
(二)构建海洋生态文明体系
认真落实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务院批复同意的《上海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和《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到2020年,上海市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海域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5%,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12%,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20%。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得到初步控制,海洋环境质量明显改善,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
(三)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坚持目标导向,结合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由点及面、举一反三,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围填海管控办法》《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行政审批,强化事前预防和事中事后监管,提高依法管海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围填海管控长效机制,巩固海洋督察反馈问题整治成果,杜绝问题反弹。
三、主要措施
(一)坚持生态优先,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1. 提高思想认识
深化对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认识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与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生态环境仍然是影响上海整体发展的一个突出短板,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以更大力度、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持续推进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2. 严格实施生态红线和自然岸线管控
严格执行《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守住我市生态安全底线,禁止损害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加强红线区域执法监管,切实落实保护责任,确保海洋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功能不降低。对海岸线实行分类管理,科学规划海岸带利用格局,理顺岸线保护利用管理机制。
3. 大力推进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落实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湾长制”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新模式,探索在杭州湾区域试点推行“湾长制”。进一步提升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能力,加大保护力度。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互花米草等外来生物防控与治理;实施海洋生物增殖放流和珍稀物种保护救治,推进海洋牧场示范建设;研究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政策机制,实施海域、海岛、岸线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4. 努力提升海洋环境监测能力
进一步完善近岸海域水质、海洋生态监控区、陆源入海污染、赤潮等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业务体系,完善海洋环境监测站网布局。加强海上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加强海洋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将海洋环境状况纳入政府工作报告。
(二)坚持陆海统筹,持续加强陆源入海污染控制
1. 推进区域水环境治理
认真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等要求,坚持陆海统筹、上下游联动、水岸联治,推进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充分发挥长三角区域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的平台作用,以实施污染源防控为重点,突出系统治理,强化协同执法监管,持续削减陆源入海污染负荷,切实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减少长江入海污染对我市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的影响。
2. 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上海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布局,加快提高城镇污水污泥处理能力和水平,按照一级A及以上标准加快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新建工程,坚持“水泥气”同治,加快推进污水厂污泥处理等设施建设,到2020年,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污水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95%。深化完善河长制,落实湖泊湖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坚持“水岸联动、截污治污、沟通水系、调活水体、改善水质、修复生态”的治水思路,深入推进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实现水环境质量的明显改善。
3. 加强入海排污口的管理
全面完成入海排污口普查,完成非法及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的整治工作,严控新设入海排污口,加强排污口的监管,按要求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加大对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监测力度,通过企业自测、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增加监测频次,确保入海排污口的监测全覆盖。
对设置入海排污口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全面执行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停产限产、移送行政司法等新手段、新措施,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水达标排放。
(三)规范海域管理,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制度
1. 全面贯彻落实“两办法一意见”
全面贯彻落实《围填海管控办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和《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2019年底前,完成查清全市海域资源底数、海洋生态脆弱区域、污染严重区域、“三场一通道”和鸟类栖息地等围填海限批禁填区域,提出上海严格禁止围填海区域和严格控制大规模围填海区域方案。研究建立市级相关部门协同、市区两级联动的海岸线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定期进行全覆盖海岸线巡查。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研究,探索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启动海洋生态损害成本纳入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研究,探索海洋生态损害成本评估指标体系和价格评估标准,为政策制定做好技术储备。2020年,基本建立上海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台帐。
2. 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审批
进一步完善海洋行政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流程,推进审批标准化建设,做到不打折扣、不搞变通、不打“擦边球”,坚决杜绝“化整为零、分散审批”。完善海域海岛使用论证、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听证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和透明度。
3. 抓紧研究完善长江口河海划界方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环资委关于河口海域管理的意见,抓紧组织开展上海长江口河海划界工作,研究提出长江口河海划界方案,在征求自然资源部、水利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等国家相关部委的意见并协调一致后,由市政府批准。
4. 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制度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我市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对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围填海造地问题进行切实整改。建立和完善常态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后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对落实用海管控要求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期分批对用海项目的用海范围和宗海界址进行复核复测。坚持“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监督、指导用海单位开展海洋环境跟踪监测,督促落实海洋生态整治修复措施。
(四)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1. 完成《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修订
根据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结合海域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按照《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规定,抓紧修订完善《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
2. 完善用海监管机制
进一步加强海域、海岸线、无居民海岛常态化巡查监管,完善违法违规用海行为的发现机制。增加巡查频率,明确巡查责任,规范巡查程序,健全巡查制度,力争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海行为。
3. 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坚持陆海统筹、江海联动,陆源污染控制和海域生态环境治理并举,探索建立流域区域及陆域海域联防、联控和联治机制,不断提高海洋环境管控能力和执法效率。
4. 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持续开展“海盾”“碧海”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违法围填海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各种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海洋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督查室、市委网信办,浦东新区政府、宝山区政府、金山区政府、奉贤区政府、崇明区政府,临港管委会、机场集团、地产集团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整改、督查、宣传三个专项组,由海洋、督查、宣传部门负责人担任三个专项组组长,负责具体推进、督促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各区、各有关部门成立相应整改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整改工作全面彻底落实到位。
(二)严格督导检查
各区、各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实行挂账督办,定期监督检查进展情况。整治一项、核查一项、销项一项、公开一项,确保整改工作落地见效。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开展定期跟踪督查,对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予以通报、督办、约谈,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
(三)严肃责任追究
对国家海洋督察组移交的问题清单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形成问责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和《海域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的规定,依法依规追责。问责清单征得自然资源部同意后予以落实,并向社会公开。
(四)强化信息公开
整改方案经自然资源部同意后,在市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做好海洋督察整改工作的跟踪报道,及时公开重点问题整改和典型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强化舆情跟踪,做好舆论引导。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加大曝光力度,动员全社会参与和监督。
附件:“一项一方案”整改清单
“一项一方案”整改清单
经归纳梳理,共4大类8小类19个整改事项,按一个问题一个方案进行整改。
一、问题类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符合性
(一)督察事项:《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与国家的相关规定不符
1. 问题描述:分期缴纳比例和期限不符合规定,其第七条规定“首期缴纳不得低于总额的40%,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与《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文件规定的“海域使用金分期缴纳的时间跨度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一期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不得低于应缴海域使用金金额的50%”不符。
牵头单位:市海洋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海洋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
整改时限:2018年10月31日。
整改目标:修订《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
整改措施:
①对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文件规定,对《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报市政府批转实施。
②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精神,严格执行新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规定。
2. 问题描述:第三条“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第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发生转让应按照转让海域的增值额的40%缴纳海域使用金,没有法律依据。
牵头单位:市海洋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海洋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
整改时限:2018年10月31日。
整改目标:修订《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
整改措施:
①对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有关规定,结合《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修订《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转实施。
②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
二、问题类型:长江口河口海域未及时划界,相关区域未有效纳入海域管理
(一)督察事项:海洋功能区划制度落实不到位
1. 问题描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上海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区划面积约10754.6平方公里,包括长江口和杭州湾两个重点区域。在长江口河口海域的管理工作中,市政府依据《水法》《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长江口综合整治开发规划》由水行政部门实施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后,上海市未及时对长江口河口海域进行划界,仍沿用既有管理方式,国家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在长江口河口海域未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牵头单位:市海洋局、市水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海洋局、市水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农委、市绿化市容局。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完成本市长江口河海划界方案,征求国家部委意见。
整改措施:
①根据《全国人大环资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情况的检查调研报告》和国家相关规定,以华东师范大学河口海岸科学研究院为技术支撑单位,开展本市长江口河海划界工作,通过综合分析长江口自然因子和管理因子,提出长江口河海划界方法。目前已形成河海划界方案评价体系,正按评价体系抓紧开展河海划界方案比选。
②方案形成后由市相关部门分别征求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司法部、发改委、生态环境部、交通部、农业农村部、林业草原局等国家相关部委的意见,经协调一致后由市政府批准。在此之前对该相关区域的新增围填海项目暂停审批。
③河海划界确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家对海洋功能区划编制的相关要求,适时启动我市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
(二)督察事项:长江口河口海域权属管理、海洋工程环评审批不到位
1. 问题描述:2012年以来,上海市实施了长兴潜堤后方滩涂圈围、南汇东滩促淤工程—促淤一期、南汇东滩促淤工程—二期、南汇东滩N1库区消纳工程渣土应急圈围、南汇东滩促淤圈围(六期)、南汇东滩促淤圈围(七期)、横沙东滩促淤圈围(八期)、浦东机场外侧滩涂促淤圈围工程-3#围区圈围、浦东机场外侧滩涂促淤圈围工程-1#、2#围区圈围工程9个滩涂整治项目,通过滩涂促淤、圈围造地的方式,占用海域,未办理相关用海手续,未依法开展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牵头单位:市海洋局、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海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土地储备中心。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对纳入海域范围内的新增围填海项目办理用海手续、开展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整改措施:
对纳入海域范围内的新增围填海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 问题描述:2012年以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在长江口区域审批的新建或改扩建7个港口码头项目,未办理相关用海手续,未依法开展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海洋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海洋局。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对纳入海域范围内的新增港口码头用海项目办理用海手续、开展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整改措施:
对纳入海域范围内的新增港口码头用海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 问题描述:2012年以来,上海市水务局批准的长江口区域采砂许可事项29个,许可采砂总量约3287.6万立方米。违反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90号)中关于“海砂(砾)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知》(国海管字〔2012〕895号)中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规定。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新增海砂开采活动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90号)、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知》(国海管字〔2012〕895号)实施。
整改措施:
①对纳入海域范围内的新增采砂活动按国家规定实施海砂开采管理。
②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地出让海砂采矿许可,并加强批后监管。
4. 问题描述:崇明区海塘管理所(原崇明县水利工程管理所)在未取得有效权证的情况下,将崇明岛北部滩涂4858公顷出租用于开放式养殖。
牵头单位:崇明区政府。
责任单位:崇明区水务局、崇明区农委。
整改时限:2018年11月30日。
整改目标:彻底清退。
整改措施:
①2017年12月29日,崇明区海塘管理所(原崇明县水利工程管理所)与上海宏泰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签订协议书,双方同意原签署的《滩涂使用协议》于2017年12月31日解除。自解除合同至今,逐步压缩空间,做好清退工作,收回相关滩涂,到2018年11月30日彻底清退。
②根据终止滩涂使用的协议书,崇明区农委在农业部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系统中已办理了注销上海宏泰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手续。
③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做好滩涂长效管理,依法合规守护滩涂资源,保护好滩涂生态环境。
④严格调查,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5. 问题描述:由于长江口河口海域未依法纳入海域管理,2012年以来,上海市实施了长兴潜堤后方滩涂圈围、南汇东滩促淤工程—促淤一期、南汇东滩促淤工程—二期、南汇东滩N1库区消纳工程渣土应急圈围、南汇东滩促淤圈围(六期)、南汇东滩促淤圈围(七期)、横沙东滩促淤圈围(八期)、浦东机场外侧滩涂促淤圈围工程-3#围区圈围、浦东机场外侧滩涂促淤圈围工程-1#、2#围区圈围工程9个滩涂整治项目,仅缴纳滩涂使用费用,未缴纳海域使用金,造成中央与地方财政应收的海域使用金流失。
牵头单位:市海洋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海洋局、市财政局、市土地储备中心。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对纳入海域范围内的新增围填海项目征收海域使用金。
整改措施:
对纳入海域范围内的新增围填海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三)督察事项: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
1. 问题描述:长兴潜堤后方滩涂圈围、南汇东滩促淤圈围工程、横沙东滩促淤造地工程3个滩涂整治项目,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环境监理、跟踪监测、生态修复、生态补偿等环境保护措施,亦未开展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土地储备中心、市环保局、浦东新区环保局、崇明区环保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强化三个滩涂整治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整改措施:
①市土地储备中心抓紧编制方案,落实各项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②市环保局会同浦东新区市容环保局和崇明区环保局对三个项目开展全面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施工期及运营期生态监测及环境监测,开展跟踪评价,采取生态补偿或修复措施,有效保护生态系统。
③严格调查,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三、问题类型:个别围填海项目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一)督察事项:个别围填海项目存在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现象
问题描述:上海市临港物流园区奉贤分区垦南圈围工程、团结塘圈围工程、中港圈围工程、港区圈围工程4宗项目填海面积分别为23.07公顷、17.87公顷、27.42公顷、37.23公顷,合计105.58公顷,地理位置相邻,为同一海域使用权人、同一批文、同日审批,在建设过程中,4个项目作为整体项目统一招投标、统一施工,将应由国家审批的项目变为地方直接审批。
牵头单位:市海洋局、市发展改革委、临港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海洋局、市发展改革委、临港管委会、上海临港奉贤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杜绝化整为零、分散审批。
整改措施:
①对发生的问题举一反三,严格按照《围填海管控办法》《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精神,执行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制度。
②完善海域使用审批机制。进一步完善用海审批制度,规范用海审批流程。坚决杜绝“化整为零、分散审批”。
③严格调查,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二)督察事项:个别填海项目海域使用金减免不规范
1. 问题描述:上海市将经营性用海项目中部分用海按公益性用海进行减免。金山区滨海生态湿地围填海项目不规范减免海域使用金5908.3万元。
牵头单位:市海洋局、市财政局、金山区政府。
责任单位:市海洋局、市财政局、金山区政府、金山新城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整改时限:已完成。
整改目标:完成对全部减免海域使用金的征缴。
整改措施:
①金山新城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积极筹措资金,按照市财政局和市海洋局的补缴要求,于9月初及时足额补缴海域使用金。
②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经营性项目中含有海堤等公益性防汛设施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政策的学习研究,认真梳理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过程中存在问题,严格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坚决贯彻《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
2.问题描述:上海市在对金山区滨海度假村围填海项目、滨海商务中心围填海项目、滨海文创中心围填海项目、滨海文化娱乐中心围填海项目、滨海综合会展中心5个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过程中,将市政府批准的经营性用海项目中堤坝部分按公益性进行减免,合计减缴海域使用金5822.72万元。
牵头单位:市海洋局、市财政局、金山区政府。
责任单位:市海洋局、市财政局、金山区政府、金山新城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整改时限:已完成。
整改目标:完成对全部减免海域使用金的征缴。
整改措施:
①金山新城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积极筹措资金,按照市财政局和市海洋局的补缴要求,于9月初及时足额补缴海域使用金。
②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经营性项目中含有海堤等公益性防汛设施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政策的学习研究,认真梳理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过程中存在问题,严格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坚决贯彻《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
(三)督察事项:执法监管需进一步加强
问题描述:奉贤区海湾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的杭州湾北岸保滩暨岸线整治工程海域使用权从2015年5月被注销后,至今占用海域297.79公顷,仅督促其重新办证,未依法查处。
牵头单位:奉贤区政府、市海洋局。
责任单位:奉贤区政府、奉贤旅游区管委会、市海洋局、市财政局。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按照公益性项目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用海手续。
整改措施:
①杭州湾北岸保滩暨岸线整治项目于2011年3月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因故于2015年5月被注销海域使用权证。该项目系历史用海项目,而且是我市重要的防汛安全设施,对保障城市安全至关重要,因此拟按照公益性项目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用海手续。
②加强安全管控。加强对保滩护岸设施的安全维护,确保其正常发挥防汛功能。加强对进入杭州湾北岸保滩暨岸线整治项目范围内的人员的监控和监管,确保人员安全。
③严格调查,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四、问题类型: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一)督察事项:近岸海域污染严重
1. 问题描述:上海市提供了98个陆源入海污染源,与督察组核查发现的148个陆源入海污染源存在差距。沿岸海域长期处于严重富营养化状态。2012年至2016年其优良水质面积占比仅为16%,劣四类水质面积平均比例高达70%。
牵头单位:市海洋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海洋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城投集团、浦东新区政府、宝山区政府、金山区政府、奉贤区政府、崇明区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整治。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陆源入海污染源排查,加强陆源污染综合治理,到2020年上海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
整改措施:
①根据国家海洋局有关要求,制定《陆源入海污染源排查工作方案》,完成陆源入海污染源排查,相关成果已于2018年1月报送海区分局。
②实施陆源入海污染综合治理。
(1)落实《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布局,加快提高我市城镇污水污泥处理能力和水平,按照一级A及以上标准加快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新建工程,进一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到2020年,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污水厂污泥有效处理率达到95%。全面完善河长制,落实湖泊湖长制,深入推进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
(2)加强入海排污口的监管,清理整治非法及设置不合理的排污口。通过企业自测、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增加监测频次,加大监督监测力度。强化执法检查,严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水达标排放。
(3)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持续推广使用有机肥,扩大化肥减量替代力度,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补贴农药,加强化学农药减量控害,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③贯彻落实《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坚持陆海统筹、上下游联动、水岸联治,充分发挥长三角区域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的平台作用,推进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切实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减少长江入海污染对我市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的影响。
2. 问题描述:2012年以来,上海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4个自然保护区邻近海域水质均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远未达到海洋功能区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要求。长江口生态监控区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杭州湾生态监控区长期处于不健康状态。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海洋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农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海洋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农委、市财政局、浦东新区政府、宝山区政府、金山区政府、奉贤区政府、崇明区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整治。
整改目标:保护区周边海域水质和生态监控区健康状况得到改善。
整改措施:
①严格实施《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守住本市海洋生态安全底线,合理引导红线区域内的生态建设,禁止损害生态功能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加强红线区域执法监督,建立常态化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并依法严惩破坏红线的违法行为。建立监督考核机制,严格落实保护责任主体,确保海洋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功能不降低。通过制定岸线保护与利用计划,对岸线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科学规划海岸带利用格局,理顺岸线保护和利用管理机制,严格禁止改变岸线自然属性的开发建设活动。
②持续开展“绿盾”及“全国自然保护地大检查”等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专项检查行动,坚决杜绝影响保护区临近海域水质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能力,加大保护力度。
③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调查,建立海洋生物多样性信息库。开展互花米草等外来生物防控与治理。持续实施海洋生物增殖放流和珍稀物种保护救治,推进海洋牧场示范建设。
④研究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政策机制,实施海岛生态修复和保护工程,对领海基点、具有特殊价值的岛屿实施严格保护。推进奉贤、金山海岸生态修复工程。实施崇明、浦东滨海湿地生境修复工程,恢复和构建本土植被群落,有效恢复受损滨海湿地生态系统。
(二)督察事项:陆源入海污染源监管不到位
1. 问题描述:竹园二厂1#、竹园二厂2#、白龙港污水处理厂2#、石洞口污水处理厂、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城桥污水处理厂、陈家镇污水处理厂、新河污水处理厂、堡镇污水处理厂、长兴污水处理厂、浦东新区海滨污水处理厂、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罗泾燃机发电厂、沪东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上海市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外高桥第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宝山区华能燃机循环水排放口、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崇南金属构件厂、崇明县上海船厂有限公司排污口19个离岸排放入海排污口,未依法办理用海审批手续;环保部门批准设置时,也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海洋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海洋局。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31日。
整改目标:对纳入海域范围内的入海排污口项目,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做好备案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理用海手续。
整改措施:
①19个排放口中划为入海排污口管理的,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要求实施入海排污口备案工作。对离岸式管道入海排污口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手续。
②新增入海排污口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要求实施入海排污口备案工作。对新增离岸式管道入海排污口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手续。
2. 问题描述:国务院要求长三角区域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在2016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但上海市目前尚未全面完成沿海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将要求放宽至2019年底。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城投集团、浦东新区政府、宝山区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沿海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
整改目标:竹园第一、第二污水厂2018年完成;白龙港污水厂2019年完成;吴淞污水厂2019年完成。
整改措施:
①将污水厂提标改造项目工程纳入上海市重大工程,建立市、区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积极解决提标改造过程中的各项问题。其中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已经于2017年底完成提标改造;竹园第一、竹园第二污水厂提标改造正在建设,2018年完成;白龙港污水厂提标改造正在建设,2019年完成;吴淞污水处理厂在完成一级B提标改造基础上,开展一级A提标改造建设,2019年完成。
②2018年2月按照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已对市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予以行政警告处分。
3. 问题描述:上海市提供的39个入海排污口中仅对排污口较集中的4个重点区域共涉及13个排污口开展了邻近海域监测工作,水质均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58个排涝泄洪口中15个排涝泄洪口(五号沟水闸、江镇河出海泵闸-水闸工程、薛家泓出海泵闸-水闸工程、南门港水闸、东泵站泵闸、老滧港南水闸、堡镇港南闸、东旺沙水闸、八滧港北闸、鸽龙港北闸、跃进水闸(新建港)、潘石水闸、红星港水闸、创建河泵闸、文兴港水闸)未实施监测。宝山区新川沙水闸、崇明区马家港水闸2016年水质监测显示为劣V类。
牵头单位:市海洋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海洋局、浦东新区政府、宝山区政府、奉贤区政府、崇明区政府、机场集团。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整治。
整改目标:加强对排污口邻近海域的环境监测;增加15个排涝泄洪口所在河道的水质监测。推进宝山区新川沙水闸、崇明区马家港水闸所在河道的水质断面达标治理工作。
整改措施:
①按照《陆源入海排污口及邻近海域环境监测与评价指南》组织对重点排污口临近海域加强环境监测。
②增加15个泄洪口所在河道的水质监测,加强水闸的精细化调度管理。
③加大新川沙河引排水力度和控源截污,加强河道长效管理和水质监控,稳固提升河道水质,2020年基本消除劣V类。
④2018年底前完成马家港河道周边余留的农村生活污水纳管工作。对马家港河道沿线周边凤滨路菜场、餐饮店、门面经营房等未实施污水纳管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查处,停业整改。2020年基本消除劣V类。
4. 问题描述:金山排海工程新江水质净化厂2014年至2015年间,超标入海排放达17个月,环保部门虽进行整改和处罚,但未能及时杜绝超标排放现象,导致超标污水长期直排入海。
牵头单位:金山区政府、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金山区政府、金山排海工程有限公司、市环保局。
整改时限:已完成。
整改目标:确保金山排海工程有限公司污水排放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
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整改措施:
①严肃查处企业违法行为。针对2014-2015年金山排海工程新江水质净化厂总磷等指标超标排放行为,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已多次发出《整改通知书》;市环保局于2015年9月对其实施按日计罚,共计罚款174万元。该厂自2015年11月起,总磷等基本控制项目已实现达标排放。继续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出水水质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②加大纳管企业执法处罚力度。针对2014-2015年金山排海工程新江水质净化厂总磷等指标进水浓度严重超出纳管标准的情况,金山区从源头对沿线纳管企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多次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查明污水厂总磷长期超标源头并给予了严肃查处。继续强化源头管理,加强对纳管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超标纳管等违法行为,推进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保持稳定。
③严格调查,符合追责情形的,依法依规追责。
国家海洋督察组:上海海洋工作存在3大问题
(2018.07.04)
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记者 刘诗平)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海洋督察组3日向上海市政府进行围填海专项督察情况反馈。督察认为,上海市海洋工作存在长江口河口海域未及时划界,相关区域未有效纳入海域管理;个别围填海项目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海洋督察方案》,2017年11月至12月,国家海洋督察组对上海市开展了围填海专项督察工作。
截至2018年4月30日,督察组转办的17件举报已全部办结,其中整改12件,立案处罚1件,罚款9万元。
督察认为,上海市海洋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近岸海域水质不容乐观。长江口河口海域未及时划界,相关区域未有效纳入海域管理,个别围填海项目审批不规范,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一是长江口河口海域未及时划界,相关区域未有效纳入海域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后,上海市未及时对长江口河口海域进行划界,仍沿用既有管理方式,国家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在长江口河口海域未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与此同时,长江口河口海域权属管理、海洋工程环评审批不到位;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落实不到位;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
二是个别围填海项目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个别围填海项目存在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现象。上海市临港物流园区奉贤分区垦南圈围工程、团结塘圈围工程、中港圈围工程、港区圈围工程4宗项目填海面积分别为23.07公顷、17.87公顷、27.42公顷、37.23公顷,合计105.58公顷,地理位置相邻,为同一海域使用权人、同一发改委批文、同日审批,在建设过程中,4个项目作为整体项目统一招投标、统一施工,将应由国家审批的项目变为地方直接审批。
与此同时,个别填海项目海域使用金减免不规范;执法监管需进一步加强。
三是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存在薄弱环节。近岸海域污染严重。上海市提供了98个陆源入海污染源,与督察组核查发现的148个陆源入海污染源存在差距。沿岸海域长期处于严重富营养化状态,2012年至2016年优良水质面积占比仅为16%,劣Ⅳ类水质面积平均比例高达70%,金山三岛等4个自然保护区邻近海域水质均劣于第Ⅳ类海水水质标准。长江口生态监控区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杭州湾生态监控区长期处于不健康状态。
与此同时,陆源入海污染源监管不到位。例如,浦东新区竹园污水处理厂排海管道等19个离岸排放入海排污口,未依法办理用海审批手续。
督察强调,上海市政府应抓紧研究制订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自然资源部,并在6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按照《海洋督察方案》要求,及时通过中央和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